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有关教育工作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制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组织教育规划及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总结推广教育发展和改革经验。
(三)提出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由市统筹使用的经费的安排计划。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草拟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负责教育拨款及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四)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负责管理电视大学,指导、协调各镇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五)审批中等及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含纯初中)、中心小学(含市镇小学、农村小学)的设置、撤消、更名。审批和建议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改制,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
(六)审核外籍教师的聘用、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
(七)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政治思想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负责局直属单位、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信访工作,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指导各镇学校的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
(九)规划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教职工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职务资格的认定,参与并承办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其它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入学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十三)在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教育科学研究,推进教育技术信息化工作。
(十五)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产业、学校装备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校舍、土地等教育资产实行监管。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