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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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八十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国家考试,也是我
国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开放式的社会化教育形式
。自学应考者通过考试,达到要求,获得学历文凭,国家承认其学历。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
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
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投入少、效益高的特点。自学考试制度的实行
,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以"方向正,质量高,信誉好"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为了规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国务院于1988年3月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摘录于后。
1.国务院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
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是个人助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
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务院教育部领导下,负
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自学考试大纲
,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
评估。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环节的
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
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
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
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公职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从
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