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9访问次数: 字号:[ ]



太教人〔2007〕9号

关于下发《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

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局根据新《义务教育法》和《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精神,根据《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的情况,对《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附件: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

太仓市教育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太仓市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试行修订稿)

  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有效地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涵义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并对学校、师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2、根据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教学事故又分如下具体类型。

  (1)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无故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任务;

  (3)上课无教案或教案过于简单;

  (4)未经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停课出差或由他人代课;

  (5)未提前告知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课,使学生空等;

  (6)课堂内外辱骂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学生;

  (7)体罚学生或严重变相体罚学生;

  (8)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9)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10)非特殊教学环境下,穿不符合教师行为规范的衣着(背心或拖鞋等)上课;

  (11)上课时或在禁烟教学场所吸烟;

  (12)上课时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会客等);

  (13)上课时接、打手机或通讯工具发出信号;

  (14)不批改、不检查作业;

  (15)上课或实践性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6)教研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

  (17)任意占用学生课外活动时间或休息时间;

  (18)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19)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泄密;

  (20)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21)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缺席,致使考试延误;

  (22)命题草率、试题有误,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3)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时随意离开考场或打瞌睡、做其它事情等;

  (24)监考时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25)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6)不按时阅卷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

  (27)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擅自给学生改分;

  (28)不批改试卷而评定分数;

  (29)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30)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31)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32)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混乱;

  (33)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未拿到教材;

  (34)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考场监考教师不足;

  (3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或不按要求办理学生转学、借读手续;

  (36)因个人原因使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37)非校外因素、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致使上课、实验中断;

  (38)已到上课时间,有关人员未打开教室;

  (39)对教学场所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40)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如发生未列入上述类型但也影响教学工作的,视具体情况也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上述类型中(1)、(2)(7)、(20)、(40)或其它类型中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学事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任何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者、知情者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导)处或有关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长、校长,当事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校长在核定事实后根据规定签署处理意见。

  2、任何教学事故均应明确责任人,不能以单位或部门代替。所有教学事故,应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适当合理的处理,处理方式有:校内批评、全市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凡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在当年度评优评先、推荐学科教改(学术)带头人和教坛新秀中一票否决,并按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存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由教育局查证核实后作出全市通报批评或以上的处理。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在当年度职称或职务晋升中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聘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4、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学校在每学期末上报教育局人事劳资科汇总登记,但属于重大教学事故必须及时上报,由教育局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因举报经核实的或教育局及业务部门抽查到的教学事故,由教育局直接认定处理。若学校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经查实后,除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还要对学校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本办法从2007年5月28日起执行。太教〔2005〕1号同时停止执行。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单位(公章):        

教学事故

责任人

姓 名

所在部门

  教学事故

  情况记实

  认 定

   意 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 定

   意 见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人

  签 字

  注:若属于重大教学事故,须在“认定意见”和“核定意见”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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