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09-09-09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执法权类职权目录

单位: 太仓市教育局

项目名称

类别

行使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

和 标 准

承办部门

或人员

备注

1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人事劳资科

2

  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教育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教育科

  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3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教育科

  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4

  (学历)(正式设立)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教育科

  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5

  (非学历)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六十条、《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教育科

  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6

  (学历)(筹设)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六十条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教育科

  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7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终止、更名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网络文件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教育科

  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